| 律师执业环境十年回眸
陈 宜
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胡乔木
百年漫漫
这段让我们耳熟能详的名言伴着中国的律师制度走过了近百年的风风雨雨。发端于古希腊雅典,形成于古罗马奴隶制时期,代表着民主、法治、进步的律师制度,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以“代理一概质问对诘、复问各事”向光绪皇帝解说律师的职责,而百年来,在中国这个几千年来受人治观念的长期熏陶、专制主义影响根深蒂固的社会,让国民甚至同为法律工作者的司法人员对律师的职责有一个符合律师职业属性的认识、认同,却并非易事。回首新中国律师制度发展——曲折、坎坷,充满荆棘。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不少律师仅仅因为履行辩护职责,被指责为坏人开脱罪责,被打成右派,受到迫害,甚至沦阶下囚。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律师被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原本希望这一职业拥有与司法人员同等的社会地位,然而美好的愿望却遭遇了现实的无情打击,
1984年辽宁台安三位律师因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而被指控犯有包庇罪两次被逮捕,蒙冤达四载。让经历了文革劫难,仍然心有余悸的律师,又一次感受到冬的寒冷,这起案件曾引起人大常委会多位领导同志的关注,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调查,确是一起错案,应予纠正。然而,三律师被宣告释放不久,又重新被逮捕,最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干预下,有关地方检察机关才彻底纠正了这一错案。然而厄运并没有就此终结,1994年彭杰律师因“玩忽职守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陆建中律师因贪污罪被判处
8 年有期徒刑。1995年发生在山西省临汾地区,委托人家属伙同他人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在律师事务所行凶,殴打残害马海旺律师。案发一个月后,凶手依然逍遥法外。律师蒙难,法治蒙羞。然而受迫害的律师并非孤立无援,这些案件经各级新闻媒体连续报道后,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积极维权,中央高层领导也十分关注。最终被错误关押
159 天的彭杰律师无罪释放,迫害马海旺律师的凶手得到了严惩,陆建中律师在经历了 5 年的牢狱生活和不断的上诉、申诉后,也终于获得公正判决。面对磨难,我们曾困惑与忧虑、怀疑与动摇、羞辱与愤怒。然而我们手持正义之剑,肩负着维护社会正义、促进民主法治的使命,我们依然选择了义无反顾。
亦喜亦忧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被赫然写入法律条文。十年来,随着民主的进步,法治的加强以及律师业自身的发展,恶性侵害律师人身权利的案件在减少,统一司法考试的施行,为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社会认同奠定了良好基础。然而由于立法的歧视,制度的缺失律师的执业环境不容乐观。刑法第306条是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在现实中,证人在律师调查后因各种原因出现反复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这就有可能把律师置于十分危险的境地,导致司法机关错误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全国发生律师涉嫌伪证罪方面的事例屡屡见诸报端。律师依法享有的会见权、阅卷权、提出辩护意见权、调查取证权也因为诸多原因而受到多方阻碍。会见难、调查取证难,无卷可阅的现状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曙光在前
随着法制的完善,权利意识的增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都越来越关注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律师执业的法律环境正在不断改善。证据展示制度的试点,使无卷可阅的刑事辩护律师获得查阅检察院所掌握案件材料的权利。委托调查制度的试点将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时律师在场的试点既有助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会对律师侦查阶段介入的定位及享有的权利确定有着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04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司法部出台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全国各地有关部门也出台了许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了对律师依法执业的保障。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就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关注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
殷殷期待
我们期待司法改革、律师法的修改能为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在立法上赋予律师有限豁免权。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拘捕律师;赋予律师拒绝作证权,律师执行职务而获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在法定除外情形之外有权拒绝作证。立法应明确规定律师其因职业保管和持有的文件和物品不受扣押,对其住宅和办公室的搜查也必须严格限制.取消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我们也期待真正建立起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沟通、流动的体制,使法律职业人的手共同托起维护社会正义的天平。
重任在肩
宣联委作为律师的喉舌,我们要喊出律师的声音。为律师的权利而呐喊,为律师的权利而斗争;我们要彰显律师的社会作用,让社会看到律师作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法制力量的崛起;我们要鞭挞律师的不良行为,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我们要褒扬律师高贵的职业荣誉,保持律师神圣的使命感。律师法回避了对律师职业的定位,不握有国家公权力的律师,更显示出了其法律平民属性,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依然重任在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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