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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陈 宜 崔玉麒

  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砸碎旧的律师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创立及发展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但始终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作为中国律师的一项根本任务。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律师应当通过全部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在关于《律师暂行条例》的几点说明中指出:“他们(律师)的工作性质,实际是肩负着国家赋予的使命,按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办事,又通过自己的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正确实施。他们是国家政治、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中的一支维护法制的力量。”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律师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任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1996年10月6日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也明确规定:“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在律师实践中,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律师在法制建设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维护人权的 “第四种力量”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所进行的活动。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注重追究犯罪、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倾向仍然存在,为保障宪法规定的被告人辩护权的切实实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而且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在辩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律师辩护制度对于在刑事诉讼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担任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使司法人员能够“兼听则明”,全面的分析案情,正确地适用法律,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允许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有学者曾把刑事诉讼程序比做一条生产线,把侦查、起诉、审判比做三道工序,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而律师则是作为第四力量,制约公、检、法三机关的活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促使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江泽民总书记曾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担负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等任务,需要制定有关行政法规并加以执行,对立法机关通过的各种法律的大部分由行政机关来监督执行。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不仅关系到法律能否执行,并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律师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决定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论证,为领导的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对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上把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律师担任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提供意见和建议,有利于各级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推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深入开展。截止到1998年,全国律师共担任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25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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